记者1月22日从国家海洋局新闻发布会上获悉,近日,国务院同意印发实施《海洋督察方案》(以下简称《方案》),授权国家海洋局代表国务院对沿海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及其海洋主管部门和海洋执法机构进行监督检查,可下沉至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
海洋督察是海洋生态文明建设和法治政府建设的重要抓手。《方案》是全面开展海洋督察的纲领性文件,旨在推动地方政府落实海域海岛资源监管和海洋生态环境保护法定责任,加快解决海洋资源环境突出问题,促进节约集约利用海洋资源,保护海洋生态环境,不断推进海洋强国建设。
《方案》明确,国家海洋局负责组织实施国家海洋督察制度,建立海洋督察工作机制。督察内容包括重点督察地方人民政府对党中央、国务院海洋资源环境重大决策部署、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海洋资源环境计划、规划、重要政策措施的落实情况。督察方式包括对海洋行政管理和执法工作开展例行督察;对工作中的苗头性、倾向性或者重大的违法违规问题等特定事项进行专项督察;对已批准的海洋行政审批事项进行审核督察。督察程序包括督察准备、督察进驻、督察报告、督察反馈、整改落实和移交移送六个环节。海洋督察不改变、不取代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海洋主管部门和海洋执法机构的行政许可、行政处罚等管理职权。
《方案》指出,被督察对象要根据国家海洋局督察意见书落实整改要求,并将落实情况向媒体向社会公开。对于没有在规定期限内落实整改要求的,国家海洋局可以依法采取实施区域限批、扣减围填海计划指标等措施予以处置;对于督察中发现的违纪违法行为,按情形移交纪检监察、司法机关依法处理;对于督察中发现的重要情况和重大问题,国家海洋局要及时向国务院请示报告。(陆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