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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理学术抄袭,为何领导与师生有别

2017-02-07 09:26 来源:《中国科学报》  我有话说
2017-02-07 09:26:13来源:《中国科学报》作者:责任编辑:宋雅娟

  ■熊丙奇

  论文查重是如今每个大学生在毕业答辩前的必经步骤,根据各个学校不同的标准,论文的重复率在10%~25%不等,基本可以被认定为抄袭,无法参加毕业答辩。近日有广西财经学院法学院的教师反映,院长雷裕春的9篇论文和1篇专著,经知网检测,重复率有的在30%,有的甚至高达94%,而该校学术委员会认定所有论文都“不涉及抄袭”。

  论文九成内容与其他文章重复,却为何不涉及抄袭?这从学术角度看令人匪夷所思,但从行政角度看却很容易理解。从高校目前处理学术抄袭的情况看,通常,当学术抄袭发生在普通教师、学生身上时,学校基本上是从学术角度进行调查、处理的,而当学术抄袭发生在学校院系领导,或者有显赫学术头衔的学者、有一定家庭背景的师生身上时,学校却不从学术角度来调查、处理学术不端,而是从行政角度进行处理。进而,学校处理普通教师学生的学术不端行为和处理领导的学术不端行为实行的是双重标准,对于普通教师学生非常明晰的学术抄袭标准,在处理领导学术不端时,就变得模糊不清。哪怕抄袭达90%,也可能被认定为没有抄袭。

  对此,有专家认为,问题在于认定学术抄袭没有明确的标准,学术委员会在调查、处理时存在标准缺失的困难。这显然是在为所谓的学术委员会的不作为进行开脱。如果没有标准,为何在处理普通教师学生的学术不端时,学校有标准?而涉及领导就搞不清标准了?如果论文重复在10%左右,认定抄袭可能还存在争议,当重复达90%还说搞不清是不是抄袭,这显然就是把学术当成儿戏了。按理,涉及领导的学术不端处理应该标准更严,可现在处理领导的学术不端时,坚持一样的标准都难。

  近年来,我国教育部门、科技部门一再要求对学术不端“零容忍”,高校也明确了调查、处理学术不端的主体——学校学术委员会(或学术规范委员会)以及学术不端调查、处理的程序。可分析所有高校对学术不端的调查、处理,都存在一个共同的现象,即当普通学生、教师涉嫌学术不端时,学校的处理十分快速而严厉。比如,前不久复旦大学曝出一名博士生博士论文抄袭丑闻,从媒体曝光到学校做出撤销博士学位的处理,只用了3天时间;而当领导涉嫌抄袭时,这一套处理学术不端的机制和程序就失灵了,类似广西这所高校的新闻比比皆是。2009年,云南中医药学院院长涉嫌抄袭,该校学术委员会的调查将其认定为“过度引用”,舆论一片哗然,最终,院长也没因论文抄袭被追究责任。

  说到底,我国高校的学术委员会其实并不独立,在处理学术不端时,高校学术委员会并没有完全独立的最高学术权力。学术委员会的工作要听学校行政指令。因此,当领导决定要由学术委员会完全按学术规则进行调查、处理时,学术委员会就很快按学术规则进行处理;而当领导决定不启动调查时,哪怕学术不端事件已闹得沸沸扬扬,学术委员会也不启动调查。当学校承受不了压力,要求学术委员会启动调查,但规定调查只是走走形式时,学术委员会就装装样子。更突出的一种情况是,学术委员会必须做出符合领导心意的调查,这个时候的学术委员会就变为了赤裸裸的工具,成为学术不端的帮凶。

  教育部于去年颁布《高等学校预防与处理学术不端行为办法》,规定“高等学校应当充分发挥学术委员会在学风建设方面的作用,支持和保障学术委员会依法履行职责,调查、认定学术不端行为。学术不端行为举报受理后,应当交由学校学术委员会按照相关程序组织开展调查”。很显然,这需要高校学术委员会必须是能独立运行的真正的学术委员会,而不是只听命学校行政的摆设和工具。在笔者看来,衡量高校学术委员会是否独立的标准只有一个,即当学校领导、院士遭遇学术不端质疑时,学术委员会能否独立启动调查,并根据调查结果独立做出处理,如果领导、院士遭遇学术不端质疑,学术委员会却充耳不闻,只是选择性地对普通教师、学生的学术不端行为进行调查、处理,这样的学术委员会对维护学术秩序、纯净学术环境的作用是极为有限的。值得注意的是,不对有行政职务、学术头衔的领导、学术“权威”的学术不端行为进行调查、处理,会严重伤害学术委员会的公信力,同时,也无法倡导学术诚信,普通学生教师会认为学术抄袭是“只许州官放火,不许百姓点灯”,任何针对教师学生的学术不端处理,都会引来同情——谁叫你不是领导呢?

  改变这种情况,在当前,有必要针对高校领导、有显赫学术头衔者进行第三方调查、处理,即(由主管的上级部门委托)由校外机构成立独立调查委员会进行调查、处理。当然,最根本的解决办法,还是把学术委员会建成真正的最高学术权力机构,这要求学术委员会的委员经由民主选举产生,同时独立进行学术管理、评价。

  (作者系21世纪教育研究院副院长)

[责任编辑:宋雅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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