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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四和王五是同村村民,十年前,李四出于信任和王五签订了一份协议,将土地承包经营权交给了王五使用。然而近年来,李四由于个人原因,多次向王五提出返还土地的要求,却始终没有要回来。
李四无奈之下只能选择向法院起诉,希望通过法律途径来维护自己的权益。李四能否随时要求王五返还涉诉的土地?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流转方式有多种,包括互换、转包、出租、入股等。其中,转包和出租引发的纠纷在司法实践中非常常见。转包是土地承包经营权人将自己承包的土地,在一定期限内全部或部分转交给本集体经济组织内的其他农户耕种;出租则是承包方将全部或部分土地承包经营权租给本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人承包经营。
转包是给本村人使用,出租是给外村人使用。本案中的李四和王五同属一村,李四将自己承包的土地交给王五使用的行为,就属于土地承包经营权的转包。
如果当事人对转包、出租地流转期限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应当参照《民法典》中关于租赁合同的相关规定:当事人对租赁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据本法第五百一十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视为不定期租赁;当事人可以随时解除合同,但是应当在合理期限之前通知对方。
本案中的情况可视为不定期流转,原承包方可随时要求对方返还,所以,李四可以随时要求王五返还涉诉的土地,但应当在合理期限之前通知对方,并给一定的宽限期。一般情况下,承包地交回来的时间应当在农作物收获期结束后或者下一个耕种期开始之前。
策划:宋雅娟 武玥彤 谢芸
文字编辑:侯思雨(实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