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光明网讯(记者张佳兴)11月25日,在生态环境部例行新闻发布会上,生态环境部法规与标准司司长别涛表示,自“十三五”时期以来,推动生态环境法律法规体系、标准体系建设等均取得丰硕成果。
别涛介绍,生态环境部全力推动构建生态环境法律法规体系,生态环境法律法规体系建设取得了积极成效。环境保护法、大气污染防治法、土壤污染防治法、核安全法、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长江保护法等13部法律,以及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等17部行政法规完成制修订。
截至目前,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作为主要执法部门的生态环境法律已达15件,占现行有效法律总数约1/20。此外还有资源开发利用方面的法律20余件,生态环境行政法规30余件,生态环境法律框架体系已基本形成,生态环境保护各领域已基本实现有法可依。
生态环境标准体系建设和基准制定工作取得了积极成就。别涛表示,《国家生态环境标准“十三五”发展规划》顺利实施,“十三五”期间共制修订发布了国家生态环境标准673项,增长幅度为历次五年规划期间最高。截至目前,现行国家生态环境标准总数已达到2202项,其中,生态环境质量标准16项、生态环境风险管控标准2项、污染物排放标准183项、生态环境监测标准1283项、生态环境基础标准49项、生态环境管理技术规范669项。此外,地方生态环境标准迅猛发展,截至2020年底,依法备案的地方标准总数达到298项,与“十二五”末期的148项相比新增了一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