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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者按:8月15日是第四个全国生态日,也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法典》正式施行的首日。作为我国第二部以“法典”命名的法律,它把亿万群众的环境诉求写进法律,也为生态环境治理立下“防患于未然”的制度根基。为帮助公众读懂这部与每个人息息相关的“绿色法典”,光明网推出系列科普报道,从权益保障、源头预防等多个维度,系统解读法典的制度创新与民生温度。
过去,公众遭遇污染扰民后,往往只能通过诉讼等途径事后维权,成本高、周期长,且损害已经造成、难以逆转。面对这一问题,生态环境法典将治理关口全面前移,在规划、选址、标准制定等环节提前约束,从根源上减少污染纠纷的发生。
这一转变的背后,是环保法治逻辑的升级。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曹炜表示,以往依据民法典,公众环境权益受损需要自行起诉,而生态环境法典更多从国家公权力保障的角度,对行政机关提出预防性义务要求。
曹炜介绍,针对恶臭、餐饮油烟、噪声、光污染等几类典型民生场景,生态环境法典都作出了明确的源头预防安排。
以恶臭污染为例,生态环境法典要求地方政府加强规划布局,将垃圾填埋场、焚烧厂等设施远离居民区。恶臭属于无组织排放,即便全力治理也难以做到零排放,从选址源头规避比事后化解纠纷更有效。
餐饮油烟同样在选址环节设防,生态环境法典设置提示与禁设规则,主管部门在审批阶段提前告知经营者居民区周边的经营限制,避免门店投入运营后再因油烟问题陷入纠纷。
噪声治理则进一步细化标准,生态环境法典打破“唯超标论”,在原有“不超标但扰民”认定基础上完善。即使施工场地不在噪声敏感建筑物区域,只要干扰周边住户,也必须采取降噪措施。
此外,光污染的首要难题在于界定,生态环境法典编纂过程中专门咨询光学、天文领域专家,将光污染明确为光对人的视觉造成干扰的现象,并配套建立照明分区管控、幕墙使用限制等制度,破解了此前难认定、难监管的治理痛点。
此次生态环境法典的编纂,实现了对原有分散环保单行法的系统整理,使制度体系更加统一协调。同时,生态环境法典不仅向全社会传递出鲜明信号,彰显生态文明与美丽中国建设的长期性、复杂性与艰巨性,更重要的是,为行政执法、企业合规、公众参与提供了明确的法治依据,以完备法治保障推动生态文明建设持续向前、行稳致远。
记者:田新宇 张佳兴
制作:董嘉鑫(实习)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