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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1月17日,国务院发布《国家组织药品集中采购和使用试点方案》。方案要求,从通过质量和疗效一致性评价的仿制药中遴选试点品种,国家组织药品集中采购和使用试点,降低药价,减轻患者药费负担。全国集采文件中也明确要求,仿制药产品必须通过国家药品监管局的仿制药一致性评价。目前,第四批药品集采已拉开序幕,我国药品带量采购工作正在步入常态化。
作为带量采购的入门券,仿制药一致性评价事关人民群众的用药安全,也事关医药行业的长远发展。那么,您了解仿制药一致性评价政策吗?您知道集中采购过评药品能给百姓用药带来哪些实惠吗?欢迎关注“一致性评价问答”栏目。
规定当同品种药品通过一致性评价的生产企业达到3家以上的,在药品集中采购等方面不再选用未通过品种,对于未通过的药品,是否许可继续生产,是否存在时限要求?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开展仿制药质量和疗效一致性评价的意见》要求:同品种药品通过一致性评价的生产企业达到3家以上的,在药品集中采购等方面不再选用未通过一致性评价的品种。
化学药品新注册分类实施前,批准上市的含基本药物品种在内的仿制药,自首家品种通过一致性评价后,其他药品生产企业的相同品种原则上应在3年内完成一致性评价。逾期未完成的,企业经评估认为属于临床必需、市场短缺品种的,可向所在地省级药品监管部门提出延期评价申请,经省级药品监管部门会同卫生行政部门组织研究认定后,可予适当延期。逾期再未完成的,不予再注册。
同种药品的过评药品是否执行同一价格销售?
不是同一价格。同种药品过评品种的成分基本是一样的,疗效也无明显区别,但是受到生产厂家的地理位置,以及药品的工艺和辅料等影响,价格并不一定相同。
中国药学会科技开发中心、光明网科普事业部联合发布